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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玉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110号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崔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生宇,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玉山,男,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