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明伟申请执行刘俊、臧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伟,刘俊,臧永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伟、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臧永能、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王明伟申请执行刘俊、臧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执5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跃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