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古交市创意新贸易有限公司、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创意新贸易有限公司,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537号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30号。法定代表人:芦巨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交市创意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被告: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梭峪乡白家沟村。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创意新贸易有限公司、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2000000元,利息1301335.92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还自2016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6日被告古交市创意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200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编号为:01030020011070B001006《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1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5日,同时为保证还款,原告与被告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010300200110706B001006),约定被告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同意对《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古交市创意新贸易有限公司、古交市银宇煤焦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根本无法与被告取得任何联系,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