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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伟坤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80号罪犯刘伟坤,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坤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伟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履行财产刑一千二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