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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大云、张继月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大云,张继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被执行人黄大云,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张继月,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大云、张继月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