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大云、张继月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大云,张继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被执行人黄大云,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张继月,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大云、张继月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