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喜有与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喜有,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伍喜有。被执行人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银锭新城1号楼1-20号。伍喜有与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伍喜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鸿瑄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喜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龙 韧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