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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1771号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爱粉、张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爱粉,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爱粉,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爱粉、张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爱粉、张治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爱粉、张治国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胡爱粉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将被执行人胡爱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中段北侧七星街的房产(权证号:登200908001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