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刘丽君,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01号之一申请人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城东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银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丽君,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李利,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李利为被告,并于同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利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李利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简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