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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跃华与被告李贵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跃华,李贵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668号原告:冯跃华,汉族。被告:李贵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跃华与被告李贵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跃华负担。助理审判员  许靖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