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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石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7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乙(曾用名石某甲),男,身份证号码×××6016,侗族,小学文化,在业,住贵州省从江县。200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被害人邓某的住处,入内盗得三星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等财物后离开。经鉴定,涉案的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9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乙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石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乙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丘雅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