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桂花、钟好友等与周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花,钟好友,钟某,周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541号原告:周桂花,女,住广西柳城县。原告:钟好友,男,住广西柳城县。原告:钟某。以上三原告的指定监护人:钟伯容,女,住广西柳城县。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新,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周游,男,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新桂,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号友谊大厦1-1-1-4。负责人:关志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兵,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弯塘路**号。负责人:黄劲光,职务: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波,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张舟,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周桂花、钟好友、钟某诉被告周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桂花、钟好友、钟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