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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证券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