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桥北村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桥北村窑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7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4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金亮,系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桥北村窑厂法定代表人:姚铁党。地址:西华县奉母镇姚桥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桥北村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海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桥北村窑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6年2月16日,我到被告的窑厂干活。2016年4月18日晚上,被告让我加班干活,因被告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我从平车板上摔下来,把左腕关节摔伤。后厂里负责人二辉把我送到卫生院,确诊骨折。医院因病情严重无法治疗为由未收治。4月20日,二辉又把我送到漯河郾城正骨医院住院治疗时,被告给了4000元。后来二辉送来3000元。此后,被告便不管不问,医药费也不给。为此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1693元。被告姚桥北村窑厂缺席未答辩。庭审后,原告提出被告姚桥北村窑厂的工商登记名称为西华县祥盛新型建材厂。本院经核实:地址为西华县奉母镇姚桥北村(负责人为姚铁党)窑厂的工商登记名称为西华县祥盛新型建材厂,并非被告姚桥北村窑厂。本院认为:西华县奉母镇姚桥北村(负责人为姚铁党)窑厂的工商登记名称为西华县祥盛新型建材厂,并非被告姚桥北村窑厂。本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桥北村窑厂,属诉讼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