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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文福、郑秀云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陈炳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陈文福,陈某,郑秀云,林锦妹,陈炳良,郭泽民,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1501-A。主要负责人:黄小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福(死亡受害人陈某某之父),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云(死亡受害人陈某某之母),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锦妹(死亡受害人陈某某之妻),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法定诉讼代理人:林锦妹(陈某之母),住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人家村人家***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良,男,1968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民,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奎洋镇永溪(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章元,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福、郑秀云、林锦妹、陈某、陈炳良、郭泽民、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和陈文福、郑秀云、林���妹、陈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延龄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