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财与被执行人任墨且、侯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财,任墨且,侯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财,男,农民。被执行人:任墨且,男,农民。被执行人:侯成梅,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财与被执行人任墨且、侯成梅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墨且、侯成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荣财借款40000元,负担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任墨且、侯成梅只履行了20000元。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任墨且、侯成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封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