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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宫建与王书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建,王书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458号原告:宫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岐,男,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宫建与被告王书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宫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五金加工,自2014年以来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到2015年9月12日被告欠原告模具加工款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宫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