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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家锦、沈芳、王益强、罗书贵融资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家锦,沈芳,王益强,罗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吴家锦,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沈芳,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益强,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罗书贵,女,1962年7月8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与本案执行标的189540元相差巨大。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家锦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峰的意见,其表示因银行存款数额太小,车辆难以实际扣押,故放弃对上述财产的执行,不再需要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