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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树杰故意杀人、抢劫、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56号罪犯李树杰,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16日以(2006)一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告人李树杰犯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提出上诉,2007年3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刑三复6230627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3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刑一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以(2011)津高刑执字第02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以(2013)津高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