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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谢并社、谢国胜、赵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谢并社,谢国胜,赵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0号金蓝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阎秀霞。被执行人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并社。被执行人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光。被执行人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谢国胜。被执行人谢并社,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谢国胜,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赵金光,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谢并社、谢国胜、赵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惠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谢并社、谢国胜、赵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谢并社、谢国胜、赵金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西花园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谢并社、谢国胜、赵金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财产不利于评估拍卖,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积极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穆 牧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