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姜进才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姜进才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2162号原告:王文龙,男,1973年8月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进才,男,1955年4月28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印洋,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文,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龙与被告姜进才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文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王文龙负担。审 判 长 赵增尧代理审判员 朱兴叶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梦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