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127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汤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不公开理由:离婚审 判 员 尹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