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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127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汤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不公开理由:离婚审 判 员  尹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