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毛彩红与王传德、胡志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彩红,王传德,胡志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毛彩红,工人。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德,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根林,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志贞,望江瑞晨橡塑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彩红诉被告王传德、被告胡志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彩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彩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毛彩红负担。审 判 长 胡文根审 判 员 汪秀霞人民陪审员 王业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