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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毛彩红与王传德、胡志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彩红,王传德,胡志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毛彩红,工人。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德,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根林,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志贞,望江瑞晨橡塑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彩红诉被告王传德、被告胡志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彩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彩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毛彩红负担。审 判 长  胡文根审 判 员  汪秀霞人民陪审员  王业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