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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谢福荣与徐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荣,徐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3138号原告:谢福荣,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徐家平,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谢福荣与徐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清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福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家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福荣请求判决:1.徐家平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8日至还清借款日,月利率按1.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8日,徐家平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谢福荣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日,月利率1.5%。徐家平借款后出具借条给谢福荣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徐家平未按约定还款和支付利息。徐家平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徐家平向谢福荣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日,月利率1.5%,并出具借条给谢福荣收执以上事实有徐家平举证的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福荣主张徐家平向其借款15000元,有徐家平签名的借条为据,可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谢福荣要求徐家平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谢福荣要求徐家平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合法有据。徐家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谢福荣的请求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福荣借款15000元和利息(从2014年6月8日至还清借款日,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被告徐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舒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