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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时燕与李品军、黄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燕,李品军,黄克祥,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17号原告:罗时燕,女,1972年6月1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郝庆雪,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品军,男,1973年4月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黄克祥,男,1988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敬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云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燕诉被告李品军、黄克祥、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自愿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2万元,且此款已通过银行汇至本院,原告则表示今后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罗时燕撤回对被告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经济补偿款12000元由原告罗时燕领取。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