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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苗林与杨五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林,杨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苗林,男,44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五女,女,57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苗林诉被执行人杨五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苗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44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故需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