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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50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与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范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范晓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02之一号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被申请人: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范晓梅。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与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范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范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柳宝金以其名下冀TX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吉祥橡胶有限公司、范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金星轴瓦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