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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与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642号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小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军,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清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诉被告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998元,减半计取5499元,由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