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馨文与被告卢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326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卢某,住所地齐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