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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龙小军、罗新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龙小军,罗新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山中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5-5。被执行人龙小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罗新娣,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龙小军、罗新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小军将其名��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目前拍卖困难,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处理完毕,且被执行人龙小军、罗新娣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