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催34号申请人: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某。申请人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陕西某传媒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某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某环保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姣凤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