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艳中诈骗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06刑申12号吕术丽:你对本院(2015)庆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被告人张艳中狠诈骗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张艳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审查,被告人张艳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工具书,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张艳中犯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审查,被告人张艳中谎称认识领导能为被害人办理工作,四名被害人是基于对张艳中的信任而直接将钱款交给张艳中,在工作一直没有办成的情况下,张艳中始终谎称正在办理中而予以推脱,拒不归还钱款,其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艳中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成,赃款去向不能否认张艳中诈骗罪的成立。故申诉人所述的马海珠出具的“收到张艳中人民币67万元用于办工作的三份收条”及二人共同取钱等关于钱款去向的申诉理由均不能否定张艳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所提出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张艳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谅解,原审在量刑时对该情节已予以考虑并有所体现,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