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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柳在英、向正发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庹海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柳在英,向正发,王胜珍,王德祥,姚正艺,庹海松,黄朝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61号。主要负责人: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在英,女,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正发,男,193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珍,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祥,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正艺,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庹海松,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朝会,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柳在英、向正发、王胜珍、王德祥、姚正艺、庹海松、黄朝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以与柳在英、向正发、王胜珍、王德祥、姚正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宜昌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