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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跃鸿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跃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44号罪犯肖跃鸿,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跃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肖跃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跃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252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跃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跃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