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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现航与索现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现航,索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冯现航,男,汉族。被执行人索现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冯现航与索现立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索现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现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索现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