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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贵军诉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贵军,王殿文,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贵军,男,汉族,住大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凤分局),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广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明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殿文,男,汉族,住安达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芹,女,汉族,住安达市。再审申请人姜贵军因诉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贵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登记行为未侵害申请人的股东权益,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