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穆XX与郭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穆XX,女,195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砖苗镇。被执行人郭XX,男,1951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本院在执行穆XX与郭XX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穆XX支付欠款10556元及利息,利息从1998年6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向穆XX支付欠款356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8年9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向穆XX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申请执行费59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