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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王平崽、罗廷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王平崽,罗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平崽,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罗廷元,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平崽、罗廷元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603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