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景新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新,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景新,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新与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华银行账户存款40250元,并于2016年7月1日冻结了其工资账户(每月500元,冻结期间一年)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