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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利虎与只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虎,只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3188号原告宋利虎,男。被告只建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利虎与被告只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利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