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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厉正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厉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谭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厉正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厉正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及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厉正泉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厉正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尚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