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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与杨成义、山阴县神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杨成义,山阴县神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东路73号云汽园1号楼1—2层。负责人:李涛,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义,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阴县神运车队。住所地:山阴县永静城村西。负责人:张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成义、山阴县神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