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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于允学与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允学,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603号申请人:于允学,男。被申请人: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阎庄街国泰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杨昆,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允学与被申请人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允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院内的成品铁10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院内的成品铁10吨(保全价值60000元),由该公司负责看管,经本院许可可予处理,需保留价款,查封期限为二年。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于允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翁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