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四忠诉张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忠,张爱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613号原告:张四忠,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爱宁,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原告张四忠与被告张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爱宁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张爱宁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四忠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还给原告张四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