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义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终37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义俊,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生前住青州市谭坊镇谭中村。2000年1月9日、1月23日、6月2日因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活动分别被青州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0年10月23日、2004年5月13日因组织法轮功聚会、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等分别被潍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义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义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义俊于2016年9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耀顺代理审判员 何大勇代理审判员 马军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