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翔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长市天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239号原告: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赵桥新苑,组织机构代码33911299-2。法定代表人:周向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鸣,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谕兴街道杨府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9144760-4。法定代表人:徐乐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天长市天翔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仪征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