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秀、傅先全与黄长智、黄长彬、黄川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傅先全,黄长智,黄长彬,黄川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430号原告李秀,女,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傅先全,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廷禄,成都市金牛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长智,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长彬,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川,男,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傅先全诉被告黄长智、黄长彬、黄川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傅先全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傅先全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傅先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