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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秀、傅先全与黄长智、黄长彬、黄川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傅先全,黄长智,黄长彬,黄川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430号原告李秀,女,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傅先全,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廷禄,成都市金牛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长智,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长彬,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川,男,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傅先全诉被告黄长智、黄长彬、黄川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傅先全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傅先全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傅先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