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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徐文才与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才,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才。被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文才与被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徐文才2015年2、3月份工资共计9612元、返还押金9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056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6)苏0581民破8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8月10日裁定宣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16)苏0581民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0561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