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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与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方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崇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法定代表人陈伦祥,董事长。关于福建省南平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卢铸造公司”)、福建省松溪县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铸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