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辉与被告苑树平、张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辉,苑树平,张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4民初493号原告:王显辉,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拖拉机纸箱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树平,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冯立民,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笑,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显辉与被告苑树平、张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显辉及委托代理人艾立鹏,被告苑树平及委托代理人冯立民、张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显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借款140,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苑树平从2006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被告的借款用于个人经营。2015年10月30日被告苑树平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数额为150,000.00元,后被告苑树平归还10,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苑树平至今仍未偿还。苑树平辩称:欠款事实存在,但是该欠款系被告与原告之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与原告之女张笑共同承担。张笑辨称:欠款是苑树平个人外债,与其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笑系母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8月协议离婚,2016年3月复婚。被告苑树平因故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00元,用于与被告张笑共同生活与经营。2015年10月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时被告苑树平补打欠条,该笔借款被告苑树平在偿还10,000.00元后未予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辉与被告苑树平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苑树平理应还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苑树平应偿还欠款14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系被告苑树平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形成于与被告张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经营。因此对被告苑树平主张该笔欠款属于与被告张笑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张笑主张欠款是苑树平个人债务,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因此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树平、张笑平给付原告王显辉借款140,00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被告苑树平、张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立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