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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生卿与乔华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生卿,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90号申请人陈生卿,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乔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人陈生卿因与被申请人乔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0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乔华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13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乔华的位于东胜区羊乡林场社天骄小区房产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乔华的位于东胜区满都海巷2-54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姚景卫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佳苑小区4号楼4单元4层401室房产、王月梅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佳苑小区1号楼1单元4层402室房产及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生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乔华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13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乔华的位于东胜区羊乡林场社天骄小区房产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乔华的位于东胜区满都海巷2-54号房产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姚景卫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佳苑小区4号楼4单元4层401室房产予以查封;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月梅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佳苑小区1号楼1单元4层402室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悦廷 百度搜索“”